房地产业作为服务业,居住服务的产出与消费是同时发生的。居住消费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,是居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。居民居住消费支出是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的一个子项,指与居住有关的支出,包括房租、水、电、燃料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,也包括自有住房折算租金。在居民的居住消费中,房租、物业管理、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等项目都属于房地产业。
以上指标解释区分了房租和自有住房的折算租金,这意味着虽然同样是提供居住服务,但居民租住他人房屋和居住于自己拥有的住房(包括购买商品房和农村自建住房)即自有住房适用不同的统计方式。这是因为在租房和自住这两种方式下,居住服务的获得与成本的支付存在较大的期限差距。在租房的方式下,居住服务的获得与成本的支付是同期发生的,当期支付的房租即是购买当期居住服务的成本。而自有住房属于长期消费品,一次性购买住房之后,享受住房寿命期之内的居住服务。这会造成统计数据的极大波动。因此,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支出不直接计入居住支出,而是采用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,将自有住房的居住支出采用折算租金的形式进行统计。居民居住消费支出中,房租、水、电、燃料、物业管理、房屋维修等一系列支出用于购买实际的商品和服务,其金额都是确定的;而对居民自有住房的折算租金并没有实际发生,所以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估算。
联合国《2008国民账户体系》中对自有住房提供的服务采用等价租金的原则,即其价值等于在市场上租用同样大小、质量和类型的房屋支付的租金。但对居民自有住房租金的核算,我国目前采用的办法是房屋成本虚拟折旧法,这严重低估了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增加值。我国对居民居住消费支出的核算是通过抽样人户调查进行统计的。人户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,在全国(不含港、澳、台)抽选1800多个调查县(市、区)的16万调查户(约占全国家庭户数的万分之四)展开调查。
在2013年前,人户调查并不统计自有住房折算租金,2013年我国统计系统开始进行城乡一体化调查,对居住消费统计做了较大修改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将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纳入统计,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既表现为居民的支出,也表现为居民的收人。但对自住租金的计算仍然按照住房成本折旧法核算,而非国际通用的市场租金法,因此,依旧存在低估居住消费的情况。
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,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整体作为居民居住支出的一部分,这其中包括了住房折旧。而在居民的收人统计中,自有住房的折算租金与其折旧的差额,即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,计人居民收人。对于农村住户来说,由于租赁市场不存在,无法获取折算租金,因此将农村住房的折旧记为折算租金计入居住支出。对于收人项,农村的住房折算净租金为零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,2019年我国全国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5055元,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6780元,农村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2871元。